一、股東資格確認
在實踐中,常有隱名股東、掛名股東等現象,加之有的股東法律意識不強,只管出錢,認為自己只要出了錢就是股東了,其他事情不一律不管,這就很容易出現股東資格上的瑕疵,股東的權利的行使將會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為了能夠確認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防范:
1、審查公司章程,看有無確認;
2、查詢工商部門的登記;
3、保存好出資證明。
4、如是隱名股東,要與顯名股東簽訂協議。
二、股東權利不當行使
股東權利不當行使是指股東為了達到自己個人的某種目的,惡意運用自己的股權優勢,迫使股東會無法召開、召開無法達成有效決議或達成對自己有利而對其他股東不利的決議的行為。具體而言,主要表現為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利用持股比例較高的優勢,把持股東會決議的表決通過或拒不出席股東會會議,迫使決議內容因達不到表決權比例而“流產”。為了防范此種情況的發生,我們應充分利用章程“自治原則”,在公司章程中設定對大股東或控股股東的權利的限制機制。比如在章程中明確約定股東的真誠義務,不得控制公司、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股東在某些重大事項決策中股權代表表決權比例可作適當調整,股東拒不參加股東會的制度限制及相應責任等等。
三、股東權利濫用
股東權利,即股東權、股權。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等權利。包括收益權、管理權、知情權、訴權以及其他派生權利等。股東權利濫用是指股東為了私利或追求公司、其他股東不利而對股東權的隨意使用。作為一個正常、理智的股東,應合理的使用法律賦予的權利,不應濫用股東權利。
1、股東知情權濫用風險
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活動的權利。但有的股東為了與公司進行同業競爭或為了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利用該權利獲取公司的商業情報,濫用知情權。因此,新的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作出限制性規定,以防止知情權濫用。
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應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公司認為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可拒絕股東查閱。公司法只對股東查閱會計賬簿作出限制性規定,但對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表的查閱沒有作限制規定。我們應在公司章程中對此進行規定,防止不良股東濫用知情權。
2、股東濫用質詢權的法律風險
質詢權是指股東對有關公司經營、人事、財務等事項要求董事會、監事會、公司主要負責人作出解釋或說明的權利,質詢權的相對義務主體是公司負責人。質詢權是股東知情權的派生權利,是股東了解公司運營狀況的重要權利。為了防止股東濫用,我們也可在公司章程中自行限制此項權利行使。比如:明確質詢的事務范圍,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設置。如“公司經營”包括公司生產決策、行政性管理、人事安排、財務會計、董事薪酬等個方面都可以進行質問。質詢權行使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以防止股東惡意質詢、無理取鬧等情形發生。
3、股東濫用訴權的法律風險
股東訴權是指股東對損害公司利益和股東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具體包括撤消決議之訴、損害賠償之訴、查閱權行使不能之訴、解散公司之以及股東的派生訴訟等等。這些訴權保障了股東權利不能實現的或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訴訟來獲得救濟和保護。
但為了防止股東的“濫訴”行為,防止股東利用惡意訴訟行為來干擾公司的正常經營或其個人權利,除了從公司法法定程序去防止以外,可以充分運用章程來規制。就股東的查閱權來說,股東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約定有關查閱的范圍內容、行使查閱權的前置程序、查閱后的保密義務等等權利、義務內容,從而避免股東權利使用的隨意性。
4、股東侵害其他股東權益的法律風險
股東侵害其他股東權益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是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濫用權利,在公司事務上作出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而影響中小股東之利益。二是控股股東藐視中小股東意愿,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公司的意志,拒絕為中小股東分派利潤。對于上述兩方面法律風險,股東股東可以充分利用“章程自治”原則,一、設置控股股東侵害公司利益,賦予任一股東直接代為提起、賠償之訴的權益。二、設置控股股東拒不賠償侵害之利益時,可直接不對控股股東分配利潤。作為公司權益受損之賠償款。三、賦予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如國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且該公司5年連續盈利,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公司應該按照合理的價格回收異議股東的股份。至于何為“合理的價格”,章程中應明確回購價格的評估確認方式、方法、程序、評估機構、人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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